H301-0036宗地土地整備安置房項目地塊位于深圳市羅湖區筍崗街道梨園路,占地面積為4329㎡,包括由羅湖區土地整備中心無償收回的4117㎡土地整備安置房項目用地和由深圳市城市建設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無償移交的H301-0036宗地中規劃為市政道路用地的212 ㎡。地塊現狀為空地和施工管理用房,原規劃用途為物流倉儲用地,現規劃用途調整為二類居住用地(R2)。根據《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二類居住用地(R2)屬于建設用地分類中的第一類用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實施)、《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 42 號)、《關于城市更新實施工作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二)》(深規土規〔2017〕3 號)、《深圳市土壤環境保護和質量提升工作方案》(深府辦〔2016〕36 號)和《深圳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與風險評估工作指引》(深環〔2021〕15號)等有關要求,擬實施土地整備的及擬開展城市更新的地塊,必須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調查,對未進行場地環境調查及風險評估的、未明確治理修復責任主體的地塊,禁止進行土地流轉。
因此,深圳市羅湖區土地整備中心高度重視,特委托深圳深態環境科技有限公司開展本項目土壤環境初步調查評估工作。接受委托后,深圳深態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成立項目組,對該場地及臨近地區土地利用歷史及現狀進行資料收集與現場勘查,對相關人員和部門進行了訪問調查,根據所掌握的資料信息、國家及省市有關技術導則制定了場地調查方案,根據調查方案對場地的土壤進行了采樣分析,通過分析數據判斷場地是否存在污染情況,提出場地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的結論,及下一步的工作建議,并編制《H301-0036宗地土地整備安置房項目地塊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
根據項目前期資料收集、人員訪談、現場踏勘以及污染識別的結果,本次調查共在地塊內布設了3個土壤點位,采集14個土壤樣品(包含2個現場密碼平行樣品),土壤樣品檢測項目包括GB36600中基本45項(重金屬7項、揮發性有機物27項、半揮發性有機物11項)及石油烴(C10-C40),共計46項。檢測結果表明,地塊土壤中污染物檢出濃度均低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GB36600-2018)表1中對應用地類型的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
根據地塊水文地質情況、地下水流向,本次調查共布設了3個地下水點位。在開展點位鉆孔工作時,根據鉆探現場情況和鉆取巖芯未能判斷地下水初見水位,故土壤鉆探深度均止于8米。之后通過建立地下水監測井作進一步輔助判斷,由于3個點位最終仍未見地下水,判定3個點位地下水埋深超過8米且未能開展建井洗井、采樣洗井和地下水樣品采集工作。因此,本項目未采集地下水樣品。
綜上,針對本項目開展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土壤初步采樣調查的樣品檢測指標檢出值均符合GB36600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限值要求,滿足地塊未來規劃用途的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因此判斷項目場地屬于非污染地塊,無需開展進一步土壤環境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工作。